小知,我准备跳槽出来和朋友合伙,不准备在原来的公司干了。大爷,创业是充满风险的,你都这个年纪了,还有一颗拼搏的心,真令人佩服啊,那你准备怎么创业?深挖既有领域资源,对齐颗粒度,打出组合拳......大爷,您别讲互联网黑话了。实不相瞒,我跳槽不跳岗,我在原公司上班这么多年,其实也积累了一些客户信息,到时候我把这些客户信息资源带走,最大化利用,而且风险也不是很大。这些客户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啊,如果构成商业秘密,擅自获取、使用是违反法律的,严重的甚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此话怎讲,这客户信息大家干销售的都用,怎么就成商业秘密了。对于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考虑其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即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个“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不是指除了权利人主体之外均不知晓,只要是不为本领域人普遍知悉即可。价值性指该信息能够带来竞争优势。保密性指权利人对商业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专门的保密协议、承诺书,甚至物理层面上的对于特定的系统及其储存的信息采取限制访问、储存、复制等措施。这样啊,你还别说,我们公司的客户信息不仅有客户名称、联系方式这些基础信息,还有客户的需求偏好等长期分析归纳出来的信息数据,而且,我还真签过保密协议,这样看,这还真有可能属于商业秘密啊。但是,公司怎么知道我侵犯了商业秘密啊,我就说是我自己联系的。大爷,这你有所不知,一般法院对于此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规则,即有证据证明被告接触了商业秘密,且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那这样的话,我岂不是不能使用这些客户信息了嘛,我和有些客户都处成好朋友了,他们信服我的人品,才和原公司签的合同,他们都说我如果跳槽了,还和我合作。那这样就可以了,客户如果基于对于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员工所在的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在离职后,能够证明是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不属于侵害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样我就放心了,谢谢小知。来源:新沂法院审核:单雪晴 褚红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